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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申请休纯母乳喂养产假,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社交平台发布“小孩母乳过敏”为由,要求返还纯母乳喂养各项工资待遇,这有道理吗?
前不久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,其中就涉及这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权益案。
(相关资料图)
罗某是某公司员工,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请休产假。根据四川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实施办法的规定,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。2022年1月,罗某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,向公司申请纯母乳喂养产假。
公司认为,罗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“小孩母乳过敏”的内容,不具备请休纯母乳喂养产假的条件。公司因此提起仲裁,要求罗某返还休纯母乳喂养产假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。仲裁裁决不予支持。公司不服,诉至法院。
纯母乳喂养产假是四川省的特有地方性政策。法院认为,根据相关地方性规定,确定了女职工享受纯母乳喂养产假的条件为: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盖有“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”的证明,安排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,享受出勤待遇。
本案中,罗某虽于2021年11月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称小孩存在母乳过敏的情形,但病历资料显示,发现该过敏情况后小孩一直在接受脱敏治疗。此后,医院才结合治疗情况出具病情证明书,并加盖了“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”,表明医疗机构已确认罗某的小孩经治疗后符合纯母乳喂养条件。公司仅凭社交平台信息不足以推翻爱婴医院的诊断,遂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京衡律师合肥事务所宋玉龙律师:
本案是贯彻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劳动法立法宗旨、体现司法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。纯母乳喂养产假的地方性政策,其落地实施对改善女性就业环境、应对当前低生育率状况具有积极意义。本案司法裁判明确,女职工符合请休纯母乳喂养产假条件的,用人单位就应按原待遇支付纯母乳喂养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。本案裁判执行了地方性政策,坚持对生育权益特别是女职工生育权益予以特殊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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